博启职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博启职教就读的非学历教育学生,从入学到完成课程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生入学报到时应与学校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章 在册管理
第一节 入学
第七条 新生须按时缴费报到。若因故不能按时缴费报到的,务必于缴费报到前一周的上班时间,向学校说明情况,延迟时间不超过一周;逾期一周未缴费报到、又未说明者,根据《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录取。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行、健康筛选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学校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节 学习
第九条 集训营学生实行住读制,周末班学生实行走读制,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考试计划集中学习。
第十条 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考试计划的要求参加学习。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十二条 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三 对于学校组织的考试,学生应正常参加考试,学生缺考的,该门课程无成绩。考试作弊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节 转课程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报读各课程时,应慎重选择就读课程,开学后,对报读课程一般不再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转课程。为了便于组织教学和学生学习,转课程的各种手续应在开学后二周内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三)根据有关校规校纪给予责令退学处分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入学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对于退学学生的退费问题,按照学校退学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并经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止学习接受治疗或休养期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批准者;
(三)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无法完成本学期学习任务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不办理退费手续,但须持有关证明,交还向学校借用的物品并结清费用;复学时根据实际情况,学宿费等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休学次数:每个学生最多办理一次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一年。即以学生办理休学时间起算,至第二年同一时间返校办理复学手续为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一般编入原报读课程类型班级就读;
(三)对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如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 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教学时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相关条件者的,即已结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全体学生都有义务配合学校,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爱护公共财务,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和学习。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不得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
第三十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五一和十一长假期间,学校将封闭宿舍楼,不安排学生在校内住宿。
第五章 考 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该参加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种活动,并且实行考勤,考勤结果定期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假在一天(含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含两天),交班主任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三天(含三天)以上,交班主任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上报学校校长办公室审批。
(二)学生确因有急事、急病不能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及时向班主任口头请假。返校后须及时补写假条报班主任及有关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时数多少除批评教育外,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惩情况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博启职教
202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