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学生是指在博启职教就读的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可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责令退学。
凡违反国家宪法,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条例中的给予违纪学生某一级别“以上”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条危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其他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各类社会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属策划、组织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属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策划、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未给予处罚者,学校视其影响及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物品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涉案物品价值达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作案二次(含二次)以上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窝藏作案者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七)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刺激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造成打架后果,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者: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打群架,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五)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为首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参与且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但未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殴打、伤害他人后威胁恐吓被害人或证人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工具,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项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施行报复行为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十)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应该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更换宿舍(床位),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带校外人员进入宿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校外同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宿者与被留宿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非本宿舍校内同性,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宿者与被留宿者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带异性进入宿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学生翻越围墙进出校园、攀爬进出宿舍楼或宿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电器和明火设备,没收用具,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禁止带宠物进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随地倒垃圾、擅自堆放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楼内乱砸东西或往楼下扔东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休息时间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玩电脑、打电话或故意早起、晚归等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休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在宿舍楼内点蜡烛,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明火设备、吸烟、点蜡烛等引起失火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八)当学校对宿舍进行有计划的调整时,或学生休学、结业时,学生不按规定时间搬迁或搬离宿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宿舍腾空进行调整且打扫卫生的,视为学生放弃对宿舍内全部物品的所有权,学校有权处置该等物品,并扣除学生住宿押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在各种评比评优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医院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贪污、挪用公款,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分别按下列规定处分:
1.贪污、挪用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伪造原始凭证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索取不正当“礼品”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用言语侮辱、谩骂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威胁、恐吓或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往他人身上或画像上涂抹污秽物,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员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地区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在校内喝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凡酒后有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贩毒、吸毒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违反《教学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校禁止学生打麻将、赌博,违反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在校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及相关用具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组织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赌场或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为赌博者提供方便或协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破坏环境,损坏公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宿舍、会场等秩序,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哄闹、乱扔杂物脏物,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烟花或在哄闹过程中乱扔、乱敲、乱砸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挪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工,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网页或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损害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者,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害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参加考试(含参加我校组织的考试)中有违规行为,除参照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在考场内不听劝阻;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4.除个别课程有特别要求外,未将通讯工具或有储存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且放在指定位置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稿纸的;
6.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或将试卷带离考场的;
8.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议论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地点的;
(二)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7.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事实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各级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造成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黄色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使用PROXY\HUNTER或类似网络扫描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帐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减轻或加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款)(含两条款)以上规定者;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5.涉外活动违纪者;
6.违纪群体为首者;
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8.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曾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再违纪处分时,加重一级处分;曾受过一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受二次违纪处分者,再违纪处分时,一律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受处分者,不得参加评奖及享受任何奖金和荣誉称号。
(二)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班主任查证、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后做出处理决定,报学校校长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草拟文件,学校发文通告全校。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责令退学处分的,由班主任查证、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到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并经校长签字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草拟文件,学校发文通告全校。
(四)考务违纪,由教务考试部门查证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学生违纪材料一起交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其按相关程序处理。
(五)学校各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有关材料附件,交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其按相关程序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协调学校保卫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或报公安部门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直接报校长办公室,请其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处理。
(七)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相关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重新审议,或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八)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单位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
(九)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十)各种受处分的材料均应归入学生档案。除错案纠正外,原则上不得撤消。
(十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十二)被责令退学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发文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因参与群体性事件被责令退学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发文公布当天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协调学校保卫部门和后勤部门给予强制办理。被责令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并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十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须以学校的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所有处分文件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存档。
(十四)处分决定由相关部门及时在相应的公告栏张贴。对涉及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十五)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两周内处理结束。
(十六)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
第二十四条凡上述条例未涉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对于不认真执行本条例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博启职教
2025年3月15日